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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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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备 案
(一)制发统计报表
制发统计报表审批及备案
凡属于反映社会经济科技情况的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组织、人事、监察、政法、公安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业务报表(不包括这些单位的工农业生产和公安的人口统计)除外。
统计报表审批原则:
凡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凡年报可以满足要求的,不搞月、季、半年报;凡可三、五年调查一次的,不搞年报;凡可从有关部门采集到的资料或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向下搞统计调查。
统计报表审批规定: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定。重要的统计报表,报同级政府批准。
(2)政府主管部门发到本系统内的统计报表,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到系统外的统计报表,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3)政府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同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4)临时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
统计报表审批程序:
(1)制表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出审批统计报表的报告,同时必须附开展调查的依据、拟订的表式和其它相关的业务资料。
(2)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制表单位填写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交统计部门审批。
(3)统计部门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调查的决定;如同意调查,应当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复。
(4)接到统计部门的批复,制表单位方可印刷统计制度和报表,并在报表的右上角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制表机关和表号。
审批统计报表的政策规定:
(1)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或宣布废止。填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2)经过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履行填报义务,不得虚报、瞒报和拒绝接受调查。虚报、瞒报和拒绝接受调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布统计资料
公布统计资料审批范围:
列入国家秘密或非秘密未公布过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个人或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涉及企事业组织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被调查者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公布统计资料审批规定: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露。确实需要对外公布的,属于绝密级的,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区性数字报省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地区性数字由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属于秘密级的,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数据报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未公布过的统计资料,在公布之前,应当征得该资料管理部门的同意,综合性数据报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要征得外经贸易部门的同意。
(3)对外公布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
(4)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公布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公布前应当与各级统计部门核对一致。
公布统计资料审批程序:
(1)公布资料的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提交报告,说明公布的理由和范围,并附上拟公布的统计资料。
(2)批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批准机关正式发文批复。
(4)公布资料的单位接到批复后,方可对外公布统计资料。
公布统计资料的政策性规定:
(1)未经审批泄露秘密统计资料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审批泄露非秘密未公布过的统计资料的,追究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3)未经同意泄露个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企业、事业组织商业秘密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三)修改统计资料
修改统计资料审批范围:
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给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如认为有差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统计部门申请更正。
修改统计资料审批原则:
凡已经正式上报的统计资料,原则上不予修改。如发现某些重要统计数字有差错必须修改的,电快月报应当在上报期限后24小时内(工业生产电快月报在20小时内),表式月报、季报、半年报应当在10日内,年报在15日内,正式向政府统计部门提出修改统计资料的申请报告。超过期限的,按照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
修改统计资料审批程序:
(1)提出修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向有关政府统计部门提交修改报告,说明修改理由,并附上说明材料和相关资料。
(2)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3)政府统计部门同意修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重新上报统计资料。
修改统计资料的政策性规定: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核实修改。
(2)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是企业、事业组织的,由政府统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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