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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3

统计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执法的依据问题:
    统计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其他各地制定的不够规章档次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渭南(如:华县案件中,在处罚决定书中,根据……和《渭南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进行处罚,这个办法连规章都不是,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用,但不能写到处罚决定书中。包括省局制定的《陕西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执法中去运用不能将其写到决定书中作为处罚的依据。在告知书或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名称要详细准确、依据什么法的第几条、第几款,不能省略。如有的县依据省《实施办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对象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非只有法人才可以处罚,非法人就不能处罚,只要是统计制度上规定的上报主体,不履行义务的都可以处罚,(如银行或保险公司在县上的支行)但是对行政单位不可以罚款。
    富县统计局对县税务局进行罚款(600元)是不合法的。
    三、关于送达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书应当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证上填写签收日期,并签名盖章。当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才适用其他方法。有的县不当场送达,直接邮寄或者告知书去直接送达决定书就直接邮寄。很多县留置送达时,只是本局检查员在备注栏说明后签字,严格说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有除政府机关以外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证人签字,才有效,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以免引起诉讼时被动。佳县电力局在被送达人一栏只签了“佳县电力局”,单位签一定要盖章,个人要签名。眉县统计局和公证员一同送达是对送达难的单位送达的好办法,可以借鉴。
    四、关于检查时示证问题:
    关于在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是否亮证,在有些县存在说不请的问题(如定边,防疫站说统计执法人员未示证,统计局答辩说统计局大部分都有证不存在不示证的问题,有证和示证是两个概念)。蒲城的做法很好,制作《统计执法检查回执单》,不仅有检查的内容,还列出填报事项“以下项目若认可,请打“^”1、检查人员有两人以上;2、检查人员主动出示检查证;3、检查人员接受宴请、回赠等;4、检查人员采用逼供、诱供等;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这表让被检查单位填写,有效的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纠纷,值得学习。有的县在调查笔录上写明已出示执法证件,让对方把字签上,也可以借鉴。
    五、关于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应遵守的步骤,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项法定义务。特别是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是对违法事实较为复杂,处罚程度较重的案件做出处理,为使处罚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项步骤尤为重要。《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从报来的案卷看,很多县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但除了个别县市(如西安市、岚皋县),绝大多数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明统计局听取了当事人申辩的材料,这个环节很重要,一定要有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并听取了当事人申辩的书面材料,口头听取的要记录下来让当事人把字签上,履行这个程序是保证统计部门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重要条件。
    六、关于罚款数额的确定:
    统计行政处罚时要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不能过罚明显失当(在复议时上级还要对处罚是否适当进行复议)有的县在处罚的额度的把握上存在许多问题。
    对于一般情节罚款幅度应在500-5000元,如果超过这个数额必须有《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才能处以5000元以上,有的县不管情节轻重随意处罚,如不来统计登记的,有的县罚8000元。(如移动一案)罚款幅度的调整在告知以后正式决定之前可以,在正式决定书下达后决定书中已经定的罚款数额,不能再更改,如有的县在决定书中罚几千或几万,最后结案时,又说经过协调交了几百或几千。如:宁陕县人保公司不办登记决定罚款8千元,决定书下了以后,又协调成2千。(如华县、富平立诚中学、镇坪南江发电股份合作公司屡次迟报案。)这种现象比较多,这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书一旦确定就不能再更改。即便是告知罚款数额也是一个确定数,不能罚一个幅度,如:甘泉县文化馆逾期办理统计登记案在告知书中罚款500-5000,后又在决定书中罚款1000元,结案时又成了500元。有的决定书数额未变,到法院又协调下来如:合阳县农行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决定书上罚1.8万元,最后法院协调罚2300元。另外,在告知拟处罚罚款一定要有具体数额,不能笼统只说要罚款。(如米脂第一小学瞒报统计资料案)。
    七、关于对违法行为定性的问题
    有的县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的问题。如:旬邑县电力局迟报统计资料案,该单位只迟报了2002年第一季度劳动情况报表,就定性为迟报,在决定书中“违法事实”:“1、2002年第一季度劳动情况报表。2、未建立劳资统计台帐。”(示卷)就定性为迟报,定性不准,只有屡次迟报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也就是两年内要迟报三次,而且每次均要有记录。榆林青电站冶炼有限公司2002年财务月报2、3月未报,第一季度产、销、存季报表未报,但统计局并未发出催报单,在检查时就直接认定是屡次迟报,迟报和一直未报是两个概念,如果发了催报单,对方在规定期限内报来了,就认定为迟报一次,而且要有这方面的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一次就可认定为拒报。对方不报统计局什么法律文书都没发,一次检查就直接去认定有何书面证据?一定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能去认定。在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表述要准确,不能有什么“漏报”之类的不规范的表述。横山县对雷龙乡政府的所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你单位在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期间,所报送的统计报表均无底档,形成统计报表无根现象,且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给予通报批评。(1)未对上述行为作准确的定性,既然数据说不清来源就应认定为伪造,无证上岗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写在违法事实一栏。(2)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通报批评,应用文件形式。
    八、关于严格依照程序办案的问题:
    有的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秩序来办案,如:泾阳县中德事业有限公司拒报一案,居然发了两次告知书而且告知书发了以后才填写处理意见审批表,程序不清,渭城区现代皇朝婚纱摄影集团拒办统计登记证案,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且由有统计局开具的是代收罚款收据,罚款应交银行。大部分卷里在调查阶段结束后都未写调查报告,案卷只是一些表格的罗列,(如有的县〔商州的案件〕在《结案登记表》中写上“同意处以……罚款”究竟款罚到手了没有,看不出来)。使人只能从法律文书当中才片断了解案情,而不能够使人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一个全面概括的了解,所以应当有申辩材料、调查报告、结案报告这一环节。否则时过境迁,很多案情都说不清了。
    九、关于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问题。
    最好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如在规定期限内对查询的问题拒绝答复、答复不实或超过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构成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这样有书面的证据比较好认定。
    十、关于卷内所附证据的问题
    对卷内所附复印件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原件现存在何处。在调查笔录有附页时,在最后一页可写共几页,然后让当事人把字签上。作为上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报表制度应当作为主要证据附卷,但大多数卷都没有附,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无法判断该单位是否具有该义务。统计制度就是执法的依据,所有的案卷中都未附统计制度,只有西安的卷引用了制度的规定。商南卷中的证据比较齐全,连建筑工作的照片都有。
    十一、关于统一使用全省的法律文书
    凡是省局已经制定的法律文书应当统一使用,但有的县依然未用全省统一的法律文书。若省局没有的自己可以增设,但必须加盖本单位章就具有效力。在文书的制定上,一定要规范,不要大的大,小的小,非常不整齐,如旬邑的卷只按《执法百问》上原样大小复印,没有放大,非常不整齐。有的县创设的一些文书比较有借鉴的价值,如有的县自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表》列出:指标名称、报表数、检查数、误差等项目。由被检查单位和统计人员签字,一目了然。还有《统计登记催办通知单》《行政处罚执行告知书》在正式申请法院前告知对方,给对方一次机会。各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制一些省上没有的,但省上已有的一定要统一使用。
    十二、查处的范围太窄
    从报来的案卷看,大部分查的是劳动工资,其次是拒报、个别是屡次迟报、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统计执法的范围还是太小,能否查一些工业、贸易、投资之类的。
    十三、关于罚缴分离的问题
    有些县(宁陕、子长)用的是当场处罚的收据,由统计局开的收据,是否是统计局自己收的钱,应当按规定让当事人拿着决定书去银行交款。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不能统计局将罚款自己留下,武功信用联社拒报一案由统计局开具罚款收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5000元,结果法院执行为3000元,不知何故?
    十四、关于催报的期限问题
    有的县如清涧县清涧中学拒报案,5月29日发的催报单,30日就让上报。要给相对方足够的补报时间,否则容易因此引起纠纷。
    十五、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具体期限是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的县因超期申请,法院不予受理。这个问题要引起注意。
    十六、关于统计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统计执法的依据是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制定。
    统计调查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因而它由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执行统计制度,是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必须向国家履行的一种义务。
    这也就是说,我们执法依照国家制度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各县市统计局自己制定的制度必须要经县市政府批准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执行才构成违法。如果统计局未经政府批,自己制定的文件搞某某调查,这种文件只是规范性文件,不执行不能认定对方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在政府批的调查项目下,统计局作的具体执行的一些规定(如报送时间、报送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方不执行是应算作违法行为的。有的县自己发文搞的调查,对方不执行就认定人家是违法行为,这是不对的,在执法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十七、关于装订的问题:
    统计违法案卷要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来装订,案卷内容要齐全要经的住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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