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方法与技巧
自《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统计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促进了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依法治统的轨道。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践告诉我们:每个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要经得起时间和事实的检验,而成为“铁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主体合格、手续完备、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但是从各地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资料可看出,统计行政执法在办案程序、调查取证、定性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介绍有关统计执法检查的一些方法和技巧,仅供参考。 一、事 实 清 楚 (一)“法律事实”的定义 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在法学上就称之为“法律事实”。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法律事实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可概括为两类:一是事件,一是行为。 1、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企业的破产倒闭等,引起有关的统计法律关系的消灭。这种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就是法律事件。 2、行为指人们有意识的某种实际行动。如人们签订经济合同,统计人员上报统计报表等。行为不同于法律事件,它的特点主要是: (1)它必须是人们从外部表现出来的,个人的思想和心理状态,不能视为行为; (2)必须是有自觉意识或意志的,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等所进行的行为,都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3)必须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 行为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合法行为或有效行为;违法行为或无效行为。合法行为,是人们行为的内容和方式都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统计制度和统计报表一经布置,统计法律关系即依法成立,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违法行为,是人们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作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如不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行为。(见下图): 事件:自然灾害等客观现象; 统计违法行为——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有效行为 行为: 具有法律效力; 违法行为:无效行为, 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法律事实”的内容 这里所说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行政争议所涉及的事实。此外,对解决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有关需要回避的事实,关于期间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事实等,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在调查中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调查不同的案件,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它们各自所要证明的实体法事实也是不同的。 统计违法案件的实体法事实是由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就是依据统计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何种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是轻还是重等必须查明的事实。它包括有关定性的事实、有关处罚的事实两个方面。 有关定性的事实,是指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包括: (1)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2)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为该行为人所实施; (3)行为人的身份,包括个人的履历情况,如统计人员是否持有《统计证》,统计职称及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等情况;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等;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况; (5)行为人有无过错,行为的动机、目的; (6)行为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7)是否有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如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已过二年的时效期限。 以上事实中,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该行为人所实施,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着重查明,其他事实对查清案情,认定违法,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有关处罚的事实,是指对行为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这些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即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具备某种情况,就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等;《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等。 (2)酌定情节:即在具体决定处罚时灵活掌握的各种情节。查清这些情节,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予以从重或从轻处罚。这些情节主要包括行为动机是否恶劣,危害后果的程度轻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整改情况等。 查清上述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正确量“刑”,罚当其过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程序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如统计机关有无管辖权、有无逼供、是否未经立案即予处理等;关于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据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如查封有关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 (三)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 案件是一种社会现象,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过,各种案件的事实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 1、何事。任何案件都是一种事件,都有一定的性质。何事是指什么性质的事件。事件的性质往往有多个层次。例如,当我们发现某单位统计数据不实时,首先要判断这起事件是虚报还是瞒报,然后要判断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还要查清虚报、瞒报的有关统计指标。 2、何时。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因此,时间是案件的重要特征之一。何时指的就是案件的时间特征。例:某处罚决定书这样书写,“某单位一年内三次迟报统计报表”,则该案件的时间特征就不明显。 3、何地。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空间内发生的。何地指的就是案件的空间特征。 4、何情。何情指的是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它包括案件发生的方式和过程。如在一起瞒报工资总额案件中,就要具体查明有关瞒报的方式,以及瞒报奖金、补贴的有关过程。 5、何故。何故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案件为何发生。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指的是案件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客观原因指的是促使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如社会环境因素。此外,“何故”还可以指造成案件后果的原因。查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案件后果的原因,就是要查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6、何物。任何案件都发生在客观物质世界中。因此,都会涉及一定物体。何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具体分为三类: (1)案件中的标的物,如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涉外社会调查案中的非法所得; (2)案件中的使用物,如刑事案件中的凶器; (3)案件中的关联物,如伪造案件中的有关痕迹。 7、何人。何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知情人,如证人。 (四)违法事实清楚的基本要求 1、必须有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2、有明确的行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目前统计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统计管理秩序。 3、行为的后果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即没有任何情况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则是事实不清,或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如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变更导致数字差错。 4、在认定事实时,应明确行为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统计管理秩序。应把握:一是作为客体的载体之一的统计调查,必须是合法的统计调查;制发的报表应符合统计报表的法定格式,即《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二是统计报表的名称,在认定事实时,不能简单写成工业统计报表、劳动统计报表等,更不能写错表名。 案例:福建省漳州市统计局查处的一起屡次迟报统计违法案件中,在《统计报表催报单》中,将B201表错写成V201表,相对人在法庭上否认其必须上报V201,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5、各种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的是同一事实。如:调查笔录、原始凭证、统计台帐、财务报表及相应的统计报表之间证明的是同一事实关系。在同一个统计违法案件中,法律事实并不都是唯一的。有的只有一个法律事实,有的可能有若干个法律事实。如某企业瞒报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的事实。 6、对每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可靠的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是相互对应的,不存在主观和人为的因素,不能用简单的推理办法来认定事实。例如:如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仅凭企业原材料库存的减少、电力的消耗,不能推定企业有开工生产。 案例:某大米加工厂某季节销售量及生产量大于原材料投入量180多吨,某市物价部门以短斤少两为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此案的实质性问题,是该厂的行为究竟是短斤少两而变相提价,还是由于管理不善、量器失修不准形成的帐面矛盾。因此,仅凭帐面上相互矛盾的数据,而认定短斤少两,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引伸到统计执法工作中来,就是不能完全运用推理来认定证据,并推定统计违法事实的存在。如不能仅凭下列帐面数据不平衡,就推断企业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 上年库存+本年生产-本年销售=年末库存 因为在现实中,有盘亏、盘盈及管理不善,以及自然和人为损耗而造成帐面数据不平衡的情况。 证据调查中,推理是应用最为经常的思维形式,而思维逻辑方面的错误,也大多发生在推理这种思维形式中。推理中常见的错误有: (1)内容错误,主要表现为推理的根据不正确或不充分; (2)形式错误,即推理缺乏逻辑联系,从前提推不出结论,或推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例如,在方某错案中,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方某于某日晚10点左右抢劫一过路的女青年的钱包和手机。认定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说犯罪分子背有点驼、面长有胡子,方某的体貌特征与此相符;(2)方某本人有认罪供述;(3)方某供述的犯罪情节与被害人陈述是一致的。据此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年。两年后,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起案件时,确定此案系叶某所为,方某错案才得以纠正。 分析该案证据的运用过程,可以看出原办案人员是这样推理的: (1)抢劫女青年的人背有点驼、面长有胡子;方某背有点驼、面长有胡子,所以方某是抢劫的人。这是一个错误的直言三段论,在大、小前提中只是断定了抢劫了女青年的人在 “背有点驼、面长有胡子”的这类人中;至于方某与那个抢劫了女青年的“背有点驼、面长有胡子”的人是否同一个人,得不出必然的结论。 (2)只有犯了罪的人才作供认;方某作了供认,所以,方某是犯罪分子。这个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式,虽然推理的形式是正确的,但其内容却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大前提“只有犯了罪的人才作供认”,与实际情况不符,方某就是因为长期被关押想念家中的儿子,在听说只要供认就可以回家,才作了有罪供认。办案人员把一般情况下正确的判断当做绝对正确的前提来推理,就不能保证结论无误。 (3)如果犯了罪就能知道作案的细节;方某知道作案的细节,所以方某是犯了罪的。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式,其推理规则是:肯定前件就能肯定后件,但肯定后件则不能肯定前件,用方某具备大前提“如果犯了罪就能知道作案的细节”中的后件“知道作案的细节”,而推断出他就是大前提中的前件“犯了罪的”。实际上,知道作案细节的人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分子。方某之所以能说出作案的细节,是因为在案发的当晚他曾听到被害人的诉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进行推理中的逻辑错误,是造成这起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要做好证据调查工作,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犯逻辑错误。 (五)实践中事实不清的几种表现 1、各种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的不是同一事实; 2、对行为人的身份存有争议的,如对代收信件的人、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有异议的;特别是在同一办公地点有多家单位的情况下,如果有关信件由物业公司代收,仅凭此证据认定相对人有收到某种法律文书,则是事实不清; 3、说明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相关材料之间互相矛盾或不能相互印证的; 4、统计机关在报表上报的期限内未收到某一单位统计报表,未经调查即认定构成迟报或拒报的; 5、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或《统计检查查询书》后,未限定相对人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统计报表或《统计检查查询书》回执,即认定相对人构成拒报的; 6、由他人代领统计报表的,签名簿上代领人的署名并非报表代领人本人,而是委托人的名字; 案例一:福州市某企业统计人员叫人代领统计报表,但代领人并非签他本人的名字,而是签统计人员的名字;结果统计人员否认领到统计报表,给事实的认定带来困难; 案例二:某市统计局查处的一起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案件中,相对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在对证据质证时,否认参会单位记录上的签名及领取统计报表记录上的签名是该公司统计人员的签名。 7、证据不完整、不全面,如认定某工业企业虚报工业总产值,仅取得有关该企业实际产成品数量及价值的证据,未取得有关半成品及工业性作业的证据材料。 8、对期间的规定不明确。期间包括年、月、日,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注意: (1)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如规定各单位应在月后一日前上报某报表,各单位只要在一日前寄出即可; (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可以依次顺延,所以节假日报表上报时间不顺延,应有明确规定。对于《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催报期限,应考虑有关节假日顺延的规定。 (3)期间规定为“时”的,在统计制度上应有明确规定。如福建省某市统计局在对一企业催报时,规定应在某日12时前直接送达有关报表。结果在诉讼时,法院认定限制企业只能在几点前上报统计报表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败诉。 (4)期间规定不具体。有的仅有日、月,没有写明年份;有的仅规定相对人应在某日前上报统计报表,没有明确规定起始日期,造成各地上报时间千差万别,这样既不严肃,对那些以估计来上报统计数字的单位也有空子可钻,因为没有起始日期,相对人在某月10日前靠估计上报该月的统计数字,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合法的。有的处罚决定书写作:某厂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工业统计报表,构成了拒报行为。该处罚决定书对该厂是在统计制度规定时间内,还是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工业统计报表的事实认定不清,给认定该厂是迟报、还是拒报统计资料造成困难。 9、送达方式不符合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采取留置送达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如果没有见证人的,在实践中可以考虑通过摄像、拍照及配合录音等方式,证明留置送达的事实。拍摄中应考虑有关的景物特征,如单位名称、门牌号及文书名称等。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并在邮寄底单上记明文书名称及文号。或者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由相对人签署后寄回。实践中还可以考虑在邮寄信封上印上有关的文书名称与文号,并加注有关说明。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10、用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总体,并作为证据来认定某一指标的实际数。抽样调查作为一种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随着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将越来越成为一种收集统计数据的主要调查方法,由于排除了人为干扰,减少了中间环节,实践证明其数据质量比全面调查将更为准确。但抽样调查毕竟同全面调查数据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者的数据是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不能以抽样调查数据推算的总体数,作为证据来证明某种统计指标的实际数。但在实践中可以用你的抽样调查数据去验证他人的抽样调查数据,用你的某一样本数据去验证他人的同一样本数据,这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1、在抽样调查中,在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调查方案基础上,扩大样本数量、调查内容,或将抽样调查改为全面调查的,扩大调查的单位拒绝履行该义务而被认定为统计违法行为的。在实践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的办法是: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调查单位按上级的调查方案执行,扩大调查的部分作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当地统计部门另行布置。 12、强制相对人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的,如:要求非法定的有关机关、部门收集、汇总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统计报表后上报统计部门。 二、证 据 充 分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的根据。证据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中,但它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则体现在法律事务中。凡是能证明统计违法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统计案件的证据。证据充分是指对某一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取得足够、翔实、全面的证据材料。 (一)证据的类型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又可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在统计执法实践中,统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证据调查 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包括: 1、证据调查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2、证据调查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调查是一种专门的调查活动,表现在: (1)这种调查往往是由专门人员实施的; (2)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 (3)要按照专门的程序进行,而且经常要采用一些专门的调查方法; (三)取证的原则 1、 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的原则。 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取得主要证据: 第一、分析违法动机。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有关统计指标的发展变化对行为人利益的驱动,分析判断其作案的动机。如历史上物价指数的升降对政府政绩的影响,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的目的,企业站多报乡镇企业产值的动机,以及当前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的指标等等。如当前瞒报的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工资、职工人数等。 第二、认清违法手段。这要从各种统计指标的来龙去脉,从各种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统计指标与财务会计科目、凭证之间的密切联系,还可以从统计执法的实践中去分析、判断作案的主要手段。 有关财务指标的相互关系: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80万元以下,检查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注明的为一般纳税人,没有注明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按原材料购进价的17%,销项税额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计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进项税,税率一般工业企业为7%,商业企业为4%。采矿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7%。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意义,是确定企业有否建帐,特别对检查乡镇企业有意义。 建筑业营业税3%,房地产业、服务业、饮食业营业税5%。 如何检查财务帐目: 借 方 贷 方 余 额 职工工资总额: 实发数; 提取数; 产 成 品:入库数 出库数; 库 存 原 材 料:购进数 消耗数; 库 存 产品销售收入:结转数 本 年 利 润:生产成本 产品销售收入 利 润 产品销售收入(借方)——本年利润(贷方) A、虚报、瞒报职工工资的主要手段: (1)应付工资计算不正确。表现为:应付工资内列入不应包括的款项如医药费等,采用计时工资的单位考勤不准确,采用计件工资的单位计件工作票填写不准确,以及奖金分配不合理、津贴支付违反政策等。 (2)部分奖金、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3)利用工资费用调节成本。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或调节某种产品成本,往往采用偏离工资分配的正确方法,如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调节,在主产品和在建工程之间进行调节,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之间进行调节等。 (4)冒领工资、转移应付工资。有的企业为缩小“工资储备基金”而采取冒领工资的办法,即通过“工资结算单”的扩大数领出并存入“小金库”;或采取转帐处理多列应付工资将其挂在其他账户。有的单位还采取做两份“工资结算单”的办法,一份是多领工资的,一份是少发工资的,其差额存入“小金库”。 (5)扩大工资总额。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有的企业竟将其中一部分列入工资总额,以多提福利费。(目前福利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为14%): 股息性收入,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离退休、退职待遇和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 (6)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有的单位将部分工资在累计折旧中列支,有的则将工资、津贴直接列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其他费用支出。 (7)瞒报职工人数。 B、瞒报销售收入的主要手段: (1)设立两本帐; (2)将销售收入作为预收帐款,转移、截留商品销售收入:通过检查该笔预收帐款有无销售合同,在摘要中有无注明发货日期或偿还期,检查进账单和库存商品明细账,可以查清有关问题; (3)利用应付账款账户隐匿销售收入:检查应付账款明细帐,所附的原始凭证有无银行进帐单回单,有无向有关购货单位开出的发货票; (4)隐匿产成品及销售商品数量而隐瞒收入:检查产成品及库存产品明细帐。 (5)少开票,多发货,以获取账处收入: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的某些产品的出售数量与仓库发货数量是否相符,查清有无多发货、少开票的现象。 (6)商业企业通过“商品采购”帐户瞒报销售收入,主要手段是:在采购商品收到时,财务上不作账务处理,当销售商品后,不作营业收入,直接冲减“商品采购”,将“商品进销差价”转作“其他业务收入”。检查方法:查看“商品采购”贷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看有无现金交款单或银行进账单。 第三、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在检查时,可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重点检查单位或重点检查指标: (1)近年来主要统计指标数字变动幅度较大的; (2)主要统计指标实际完成数等于或接近计划数的; (3)主要统计指标数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占较大比重的; (4)统计数字出现异常的,如月度统计数字大起大落的,为实现双过半或年终搞突击致使6月份及12月份的统计数字大幅度增长的; (5)相关统计指标之间逻辑关系不合理的,如个别月份的产品产量数字超过生产能力的,原材料消耗同产成品数量之间不成正常比例关系的; (6)统计报表上的有关数字有涂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7)没有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或没有基层上报的原始统计报表的; (8)部分月份及年度的主要统计指标尾数为多个零的。 2、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 所谓客观,即要求调查人员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地搜集与案情有关的所有证据,不能先入为主,带有任何主观偏向,更不能在调查中随意定性。 所谓全面,是指凡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证据都应搜集,不仅应搜集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也要搜集派生证据、间接证据,取得各种相关的证据材料,堵住所有退路,排除各种可能情况。如要认定某企业拒报统计资料,完整的证据应包括: (1)有关的专业统计制度,以及上报报表的有关规定是否已告知相对人; (2)当事人领取统计报表的证明; (3)统计机关的催报证明; (4)当事人在催报期限内没有上报统计报表的证据,包括调查笔录等。 如要认定某企业瞒报工资总额,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 当事人上报统计机关的原劳工统计报表,如原报表丢失,则应通过上级统计机关或计算机汇总数据来证明; (2) 少报工资奖金等部分的原始凭证; (3) 相应的财务报表及财务帐簿; (4) 经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等材料; (5) 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案例:福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1999年1月15日向福州市某村上报1998年现价工业总产值5647.5万元,该村统计人员将数字涂改为9335万元后,通过私人关系让该厂办公室人员在涂改的数字上加盖单位负责人的印章。该案涉及到埠兴村篡改统计资料及该厂虚报统计资料两种统计违法行为。需要取得的证据包括: (1)埠兴村上报区统计局的有关报表及数字; (2)该厂原上报埠兴村的工业总产值数字,可通过厂留底报表、对涂改前的数字的现场检查记录、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取得; (3)该厂1998年现价工业总产值实际数,包括产成品入库单,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4)涂改后的报表,及涂改情况的现场检查记录; (5)加盖在涂改的数字上的单位负责人的印章,经该负责人确认的有关证明; (6)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 所谓及时,是指有关证据应及时调查取得,见机而行,不拖延时间。一旦时过境迁,客易造成证据的灭失,或增加调查的难度。应争取一次调查,一次取证。如果延误时机,易造成被调查者的警觉和翻供的机会。 3、讲究策略,迂回取证的原则。 在调查中,要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法,注意询问技巧。对不易直接了当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使当事人在不知不觉中透露真情。在询问时,可以采取“两难”式问话,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困难境地,并抓住破绽,及时取证。如调查中觉得当事人配合程度差,制作调查笔录难度大,甚至有拒签的可能,可以考虑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书、保证书的办法,这样当事人容易产生错觉,以为检讨、保证后就没事了,配合程度相对较好。当然对于检讨书、保证书的内容,调查人员应根据取证需要提出具体要求,并让当事人加盖公章后上报。这样检讨书、保证书就在了有效的书证,从理论上来说,它要比调查笔录的证明效力强。 4、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求调查者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收集证据。调查者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偏听偏信,不能只收集或使用对已方有利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据。只有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实事求是地使用证据,才能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 (四)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指对搜集得来的证据材料进行查证、核实和鉴别,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查证据,主要是分析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来源合法要求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各个证据应分析其形成过程,审查其来源是否可靠、合法。如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人;鉴定人必须有鉴定资格,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证人不具有作证能力,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机构不合法,他们所出具的证据便是来源或出处不合法的证据,不得采用。经审查发现证据的来源可疑,或在其形成过程中有失实的可能性,必须进一步进行补充调查。 (2)对证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一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二要分析其内容本身有无矛盾,是否合乎逻辑;三要分析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就是要求证据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必须是对案件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件、行为的客观反映,只有如此,才能采用为证据。 (3)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即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例如:调查笔录有无被调查人的签名或盖章,有关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书有无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再如法律要求某些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书面形式;要求某些文书必须经过认证或公证等。对证据形式的审查,能够确定它是否伪造,以及是否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对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 (4)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进行审查。例如对证人证言,应注意审查、分析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其感觉能力、理解力、某些证据所需的统计专业知识能力等主观情况如何,以及他感受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距离等外界情况;对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鉴定方法是否得当等;对视听资料,应审查它是否复制品,有无剪辑、删改等情况。 此外,还要审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无遗漏,调查的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等,从而决定应否补充调查。 (5)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内在联系。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证据可以是案件事实的原因,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证人陈述的汽车司机酒后驾车的事实,就是该司机肇事的原因。证据可以是案件事实引起的结果,如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伤痕、血迹,篡改统计资料案件中被篡改的统计报表、笔迹等。证据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如证明涂改合同、支票及提货单,或篡改统计资料等的书证,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方法。证据也可以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天气,路面及照明等自然环境和条件,是认定行为人责任的证据。总之,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是因果联系,也可以是非因果联系;可以是肯定性的联系,也可以是否定性的联系。因此,在审查决定是否采用证据时,要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具体联系入手,具体分析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或情节及其证明力的强弱。 (五)证据调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取证内容应尽量贴近统计法律条款及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如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将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靠估计上报统计数据的作为伪造统计资料论处。由于国家统计局对伪造统计资料的解释是:行为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并报送的行为。对于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否构成伪造统计资料,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取证时不能仅取得有关当事人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证据,证据内容应尽量贴近有关行为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规定。 2、取证内容应贴近有关统计指标的计算范围、口径。如要取得有关行为人虚报工业总产值的完整证据,应根据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除取得有关行为人虚报有关产成品数量及价值的证据外,还要取得有关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的有关材料,即使行为人没有这两部分产值,也要在证据材料上予以体现、排除,以堵住退路,防止翻哄。 3、取证内容应贴近统计原始资料。因为统计指标的复杂性,对于行为人某一统计指标全年的数据难以准确核实时,应选择某一月甚至某一天的数据进行准确认定。特别是对于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仅有其承认的瞒报数据,而没有准确的原始记录、原始凭证证明时,不宜进行定性处理。否则证据认定的事实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对此,按照宁少不多的原则,不宜根据行为人承认的全年数据进行认定。可选择某几天的数据进行调查确认,并取得原始资料作为证据。 4、取证时,应认真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于某些统计违法行为,如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上报统计报表,并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则不能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使有关报表没有负责人签名,也没有加盖公章,仅有填表人签名,也可以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是统计人员所从事的行为; (2)是经单位同意或授权从事的行为; (3)所从事的是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行为; (4)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三、程 序 合 法 程序合法,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才能保证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公正、合法、有效,促进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在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复议、诉讼和执行程序。 1、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和统计执法人员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对确有违法事实,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立案前,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从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核实、鉴别,分析案件材料是否可靠,是否合乎情理;分析违法的情节和性质、责任大小。如认为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立案查处。立案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不能随意撤销。 目前,在办理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多案一立。即三、五个违法单位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填写一份《立案审批表》。 (2)立案时即决定处罚措施。有的在《立案审批表》上承办人意见及领导意见栏上已签署处以罚款等意见,这种先入为主的作法,容易给人以先处罚、后立案的印象。 (3)未办理立案。有的案件已经定性处理,并作出处罚决定,但没有正式的《立案审批表》,也没有办理立案手续。 2、 调查。 所谓调查,就是指统计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深入实际搜集统计违法行为有关证据的活动。调查的主要步骤是: (1)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重点。如对空挂及停产企业的调查,可以检查其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开工生产的迹象;检查纳税凭证、营业执照;有无因实际开工生产经营而消耗的原材料购进发票及产品销售发票,如电力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发票、执照上单位的名称同检查的单位是否一致。 对其他单位的调查,应追根溯源从源头数据查起。一是检查有关统计数据是否“表表相符”,审查被检查单位上报表同单位存档报表的有关数字是否相符,以确定综合机关有否任意修改统计数字。审查统计报表同财务决算表,分月报表同年报,基层报表同过录表的有关统计数据是否一致。二是检查是否“帐表相符”:即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同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同会计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同原始凭证之间有关数字是否一致。 以工业企业为例,企业统计报表数据的形成过程是: 班组记录—车间记录—(内部报表)—日报—旬报—月报—台帐; 综合机关的统计报表数据的形成过程是: 基层报表—过录表(计算机数据)—汇总表—上报表—统计台帐; (2)调查前,应出示《统计检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同时应出示统计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以表明身份。 (3)调查中,对被调查人员的身份应进行确认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内容应简练、客观、准确、真实,无关紧要的一般性谈话不要记录在内。《调查笔录》应经所有的调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字,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写明有关情况,并由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调查时的具体要求: (1)被调查人员有二个以上的,应分别进行调查,每次在场的被调查人只能一人,无关人员应责成其回避,以减少被调查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说真话,讲实情。 (2)调查时如涉及有关弄虚作假的具体指标,有关数据应力求准确无误,特别是由于调查时间仓促,如对有关数字认定不够准确,可能造成调查笔录上的数据同报表上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给将来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 (3)调查人员对自己掌握的案件材料不得轻易泄露,应让被调查人主动讲清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情况,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证据材料应当保密。 (4)在调查统计人员时,对其在岗身份应进行确认,并要调查其统计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统计职称及持证上岗情况。 (5)取证应尽量取得原物,对复印的证据材料应由出证单位加盖公章或由有关当事人签名,并注明出处,做到证据充分,手续完备。 (6)调查中应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取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 (1)以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在为由逃避检查的,可进行说服教育或采取以下办法: ①责成该单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主动交出有关材料接受检查; ②向该单位发出《限期送检统计资料通知书》,责令其将有关材料送交指定地点接受检查,逾期未送检的,以拒绝接受检查论处。该《通知书》要由收件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在存根(副本)上签字。 (2)以无原始记录、会计帐目为由抵制检查的: ①以“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论处,分别取得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调查笔录,同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由该单位加盖公章,有关人员鉴章。 ②按照伪造统计资料的有关解释进行取证。 (3)对当事人不主动配合调查或不交出材料的,应及时查封有关材料,以避免当事人伪造、转移和毁灭证据。 3、处理。 处理是指对调查材料、有关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经调查、审议,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经审议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将案件材料退回原承办人员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确认证据仍然不足的,或者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写明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案,另行处理。 (2)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成立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要程序有: (1)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统计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程序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统计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2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签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现行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统计调查许可证等。罚款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③私自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④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⑤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 ⑥经过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等标识的; ⑦地方统计法规补充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行政机关决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或通报等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查处机关应提出处理意见,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副本)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反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查处机关应提请授予机关追回所得,撤销荣誉称号。 (3)确认违反统计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人在接到统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处以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统计违法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统计违法行为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经过复议的或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进行。申请人应当在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时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申请执行须向人民法院预交申请执行费,并呈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责令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重新审理。经审理后,确认必须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发现下级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统计行政机关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结案。 统计行政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执行后,进行总结、归档、整理案卷的活动过程,就是结案。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统计违法案件得到依法处理后,由调查组写出结案报告,经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签章后,即可结案。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办案中在程序上应避免以下几种情况: 1、先处罚,后立案; 2、调查人员只有1人,或调查人员作为见证人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 3、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时,未进行事先告知; 4、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从立案到作出处理决定超过规定期限的; 6、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告知其错误的享有权利的期间。如有的地方将申请复议期间限定为15日,有的写成2个月也不准确;有的仅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当事人也可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定 性 准 确 定性准确,是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应根据有关的证据材料、违法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正确适用统计法律,并形成适当的结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定义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及统计制度,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2、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3、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即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又称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已的行为会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4、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组织。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性质 1、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案例:某工业企业1999年实际工业总产值为242、5万元,而上报该市统计局的数字为2425万元,行为人认为并非其故意虚报统计资料,而是小数点错位所致,不应追究法律责任。但该市统计局最终认定该企业构成虚报统计资料,并处以罚款。 此案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虚报行为?判定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构成虚报,不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标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此案中,行为人是典型的过失行为,符合虚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基本特征,所以构成虚报。 虚报商品销售总额的有:开空头发票(集团公司向下属商店),商品未移库(未提货),货款未结算,财务未入帐,仅设立往来帐,可定为虚报统计资料。 2、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压低实际统计数字进行少报的行为。如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瞒报产品销售收入等。 3、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捏造虚假的统计资料并上报的行为。如: (1)伪造一个并不存在的企业的数字上报。去年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明溪县某镇的一个村上报的2000年20家个体企业中,有据可查的仅13家;其余的7家有的早已倒闭,有的根本不存在,这种行为就属于伪造统计资料。 (2)没有任何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主观地编造统计数据;如仙游县枫亭镇2000年1—5月上报总产值76026万元,经查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数出无据。 (3)按计划数分解上报,如福州市鼓山镇案件。 (4)编造已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数据上报,如闽侯县祥谦镇将一已停产二年的采石场上报产值。 (5)违反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某一行业的总产值时,将其他行业的总产值作为本行业的总产值计算上报。如某地将加油站、建筑安装的产值作为工业总产值上报,这二种情况都属于伪造统计资料。 (6)在非数量指标上弄虚作假的。如人口调查、基本单位普查中有关的属性指标等。 (7)缺报某些统计指标的。如去年同期数及其他指标数值空缺不填的。 4、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依仗某种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案例:福州市鼓山镇福兴投资区1999年篡改40多家工业企业的统计数字的案件。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与篡改统计资料的区别: (1)篡改是利用职务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指一切可以有权审查、确认统计数据的人员,如有关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机关的统计人员等。 (2)篡改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真实的统计数字。没有或尚未计算出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则不存在篡改的行为,那是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如修改的是一个错误的统计数字,那不是篡改,是改正。因此,在调查综合机关修改基层的统计数字时,应取得有关证据,认定其是没有任何依据地修改。 (3)必须有修改真实的统计数字的故意,一般不存在过失。 (4)必须有修改后上报或使用的法律行为。如综合机关修改某一企业统计数字后没有将此数字上报或使用,不宜定为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某农药厂2000年实际工业总产值为2700多万元,同年计划相差近300万元。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厂另外再上报工业性作业价值300万元,这是授意弄虚作假行为,而该厂则是虚报统计资料。 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案例:顶新国际集团非法调查案。 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主要统计违法行为有: 1、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2、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3、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4、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5、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三)在违法行为定性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行为的定性容易混淆; 2、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认定不易掌握,尤其要注意对两年以上的迟报行为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3、有的定性错误,将屡次迟报作为迟报,或对迟报行为进行定性处理;《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因此迟报也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但情节还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 4、定性不准;如有的将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定性为“虚报或瞒报统计数据”,也有的定性虚报或瞒报为统计数字、统计报表,都不准确。应严格对照统计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定性。 五、主 体 合 格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主体包括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行政主体 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一)主体合格的具体要求 1、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因而其内设机构,包括调查队、执法检查队,即使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统计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2、非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 3、某些统计行政处罚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统计机关不能行使处罚权。如:行政处分,追回违法所得等。 4、具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权的统计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5、公民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如分厂、车间等单位不能成为统计行政处罚的对象。 7、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可以作为统计行政处罚的对象。但在布置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将该产业活动单位列为统计调查对象,而不能将其所依附的独立核算单位列为统计调查对象。 8、企业事业组织的认定应准确。《统计法》中所指的企业事业组织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以及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种组织、机构。这里的“企业”一般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一般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电力局、邮电局、企业站等,也属于企业事业组织。 9、作为统计行政处罚对象的名称应以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公章上的名称为准,不宜缩写。 10、统计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改变企业的经营属性(经济性质),如承包、租赁的集体企业,有的地方作为个体企业进行统计。 11、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委托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主体合格应注意的几点 1、破产、倒闭企业不宜作为处罚的对象;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抽样调查中,非样本单位不承担有关该项统计调查的法律责任; 4、专兼职统计人员都是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也都是统计行政处罚的对象。 六、手 续 完 备 手续完备是指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全过程,包括从立案到处理、结案,各种法律手续必须健全、完善,所有法律文书规范、准确、完整。 手续完备的具体要求是: 1、法律文书使用统一的规范格式,书面简洁,填写准确,栏目齐全,时间、地点明确。如:调查笔录有被调查人的签名盖章,修改的地方有被调查人盖章认可。 2、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在两人以上,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签名。 3、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在场见证人在送达证上签名,并载明原因。 4、邮寄送达的应采用挂号邮寄,要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5、委托送达的,应提供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应经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认可,并加盖公章。 7、复印的材料应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七、处 罚 适 当 处罚适当,是指对某一统计违法案件,应根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当事人的认错态度,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 1、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适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1)“应当”处罚,是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重、从轻的结果。应当”处罚是就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权的羁束规定,是羁束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凡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的,除法定事由外,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否则,即是有失公平的。 (2)“可以”处罚,是指对违法者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以不予以从轻、从重处罚。“可以”处罚赋予行政机关比“应当”处罚更大的权力,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行政机关可以在是否处罚、处罚幅度和处罚方式上进行选择。 2、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从轻处罚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幅度内较接近于上限的处罚。应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即成为加重处罚,则是违法的。 3、单处与并处 单处,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它是处罚适用的最简单形式,是对法定的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单独适用。 并处,是指行政机关对犯有同一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并处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4、法人违法 法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授权的人员或其他法人成员以法人的名义并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的与职务、业务有关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法人违法,可适用“两罚”方法。既处罚法人整体,又处罚法人中的负有责任的自然人(须有法律规定)。 5、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适当应贯彻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或撤销以及其职权行使的范围、方式、程序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依法行政;二是行政主体的任何管理行为,无论是采取一个具体的行政决定,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即以法行政。 合理性原则要求: (1)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在法定幅度内,并是合情合理和适当的; (2)不适当、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不当行为,包括显失公正,不符合惯例,或违背公众意志等行为; (3)行政不当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确认无效。 (三)处罚适当的具体要求 1、行政处罚应公平公正,防止畸轻畸重。如:当事人已补报报表但未答复查询书的;未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报表,但当事人有按期上报的,对此不宜给予处罚。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作出的定性、应当一致,给予处罚的幅度、种类,不宜差别过大。给予减免处罚的,应当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减免的主张和理由。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对于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直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包括相同行为,不同处罚;不同行为,相同处罚 2、一事不再罚。即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得再处以罚款。但是,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受此限。例:当事人瞒报产品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已认定并处以罚款的,统计机关不得再处以罚款,但可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得给予处罚。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不得以事先告知失误为由而加重处罚。 7、复议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加重处罚。 8、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罚款必须在规定幅度内。罚款的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准确理解其含义。如听证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对单位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在法学上,一般的原则是“以上包含本数(即含2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即不含1000元)”。 10、不得超越职权。如统计机关对企业瞒报、虚报行为而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予以没收。但因统计欺诈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可予以没收。案例:某市工商局认定某制药厂侵犯另一药厂的商标专用权,责令退货,没收销售利润,并处以罚款。但《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因此,处以罚款符合法定权限,但没收企业销售利润则没有法律依据,超出法定处罚权限。 八、适 用 法 律 正 确 适用法律正确是指对统计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准确运用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 1、统计法律: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现行的统计基本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2、统计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国务院进行了修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也属于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规章: (1)部门统计规章: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还包括国家统计制度。 (2)由省级及有关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即将出台的省政府统计规章《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统计规章在法律效力上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但也是统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行政规章为参照;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案件,以行政规章为依据。 5、法律解释: (1)法定解释:又叫有权解释,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具体包括: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对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即司法机关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行政解释,即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法律文件效力相同。 (2)学理解释: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介等对法律文件所发表的论文、看法等。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适用的法律须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力度和适用范围。一般是指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产生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统计法》是在全国领域内施行的,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律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大多数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法律时,应注意法律适用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3、对人的效力。 (二)正确引用法律条款 1、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准确引用到法律规定的条、款、项、目; 2、行为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 主体法定: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2) 行为法定:统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的,不得认定为违法行为; (3) 依据法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因此,行政处罚必须有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作依据。 (4) 程序法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通过程序合法来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变目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3、过错责任原则。统计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非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统计违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4、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包括立法精神。 (1)现行的统计法有关规定,并不意味罚款前必须先行警告。但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建议在罚款的同时,对违法单位同时予以警告处罚。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对情节较重的规定,不是指情节较重的才能罚款,而是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但对于何种情况下属于“虚报、瞒报数额较大的”没有把握时,应尽量慎用情节严重、情节较重的定性。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几种情况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对违法事实的定性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准,从而引用了不该引用的法律。适用法律不当大体上由两种原因造成: 一是对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但由于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引用了与本案定性不符的法律或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条文; 二是所引用的法律与对本案的定性一致,但由于对案件事实的错误定性,所引用的法律自然与案件本质不符。 适用法律不当的后果:在诉讼时,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在复议时,复议机关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裁决变更。 具体表现在: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的; 2、 对地方统计法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扩大解释并予以处罚的; 3、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越权进行法律解释的; 4、对两年以上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二年内发现的,但处理时超过二年的可以处罚; 5、对当事人的罚款超过规定幅度的; 6、对迟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 7、适用失效的法律规定:如有的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期限为15天(旧的法律规定);有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罚款的,应加收滞纳金等。 8、错误引用法律条款的。主要是对法律的条、款、项、目分辨不清,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如对企业单位的罚款,仅引用《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 9、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比照对“单位”的处罚标准予以行政处罚的。 10、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引用了旧的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的。 九、统计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统计资料的审阅 1、 对原始凭证的审阅,主要审阅: (1)原始凭证有无涂改、伪造,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有无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 (2)抬头(接受单位名称,即户名)、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填列齐全,计算有无错误; (3)发出单位的名称、地点和图章是否完备清晰; (4)产品入库、出库等手续是否齐全 2、对帐簿的审阅,主要审阅: (1)各种帐薄是否齐全,帐薄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记帐规则; (2)要详细审阅各种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以便发现各项收支有无差错及不正确情况, 3、对统计报表的审阅,主要审阅: (1)各种统计报表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编报齐全; (2)表内项目和补充资料是否填列齐全,有无漏填和擅自增删、合并情况,表内有关数字的衔接和填列是否正确; (3)各类资料有无混用情况。 (二)其他有关资料的审阅 在审阅统计资料过程中,必要时还应审阅其他有关资料,如计划、合同、收发记录、考勤记录、外加工记录、托运记录等是否与统计、会计资料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相符,有无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等,通过审阅,发现问题。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方法 1、核对法 核对法也是统检查计常用的方法,就是用查对复核的方法对有关原始记录和数据是否正确,有无计算错误,有无错帐漏帐等情况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通过核对,可以找出差错所在,分析差错原因,查明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是否有由于业务水平低或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差错,或是有弄虚作假等非法行为。 核对的具体内容,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核对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和合计数的计算是否正确; (2)核对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相符;a (3)核对记帐凭证是否全部登入日记帐或明细帐和总分帐,数字是否相符; (4)核对各有关原始凭证的数字与统计报表上的数字是否一致; (5)复核有关记录中的产值数、销售收入数、库存数是否符合逻辑; (6)复核统计报表中有关数字(小计数、合计数、总计数等)的计算是否正确; (7)如有必要,还需要核对其他原始记录,如生产记录,考勤记录等。 在核对过程中,凡经过核对的凭证、帐薄和报表上,都应在每一个数据的右角上表明核对过符号,以避免遗漏或重复核对。 2、分析法 分析法就是对统计资料中有关的指标数字进行分析比较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有关的指标数字进行对比分析,从增减变化中,找出差异原因。分析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是否存在问题。分析法可分为绝对数比较分析法和相对数比较分析法。 (1)绝对数比较分析法:就是直接将有关的指标数字,如数量、单价或金额等与计划数或上年(同期)实际数进行比较,从差额的大小中,分析差额是否属于正常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是否合情合理,并从中判断出有无可能存在问题。 (2)相对数比较分析法:也称百分比比较分析法,就是根据需要算出的各种百分比或结构情况,与上年(同期)或本年前期或先进单位的百分比进行比较,从差异的大小中,分析差异是否属于正常情况,是否存在问题。 3、顺查法 顺查法就是按照统计数据来源的顺序,从审查原始凭证开始,依次审查记帐凭证、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分帐,最后到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一种检查方法。采用顺查法,审查原始凭证是关键环节,检查人员必须仔细认真地审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理。否则,以后的审查也就失去一定的作用。顺查法的优点是审查内容全面系统,不易遗漏问题:缺点是审查内容广泛,工作量大,时间长,重点不突出。 二、逆查法 逆差法就是按照相反顺序,首先从审查统计报表着手,然后审查统计台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再记帐凭证,最后到原始凭证的一种方法。采用逆查法时,检查人员则要事先掌握情况,明确审查重点,有目的地、仔细地分析统计报表,其中增减变化异常的指标数字,更要仔细地查核,从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逆查法的优点是易于发现问题,进行重点审查,比较省力;缺点是容易产生遗漏或忽视某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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